吉林省环宇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丹丹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BTA6KT91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上海路高层1栋兴城小区1号楼10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二处罚〔2024〕231号
经查,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22378-2026)等经营资质。涉案电梯于2012年投入使用,登记证编号:电11吉A1501(11),于2024年9月14日完成电梯定期检验,使用单位为:长春市宏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2日,当事人与长春市宏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嘉元十方界小区19部电梯的维护保养。该小区19部电梯均未安装监控,经询问物业、维保人员,调取该小区电梯维保单,确认自2024年7月5日以来,当事人按规定期限对小区电梯开展了维护保养,但8月19日、10月3日对5栋2单位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后,未及时公示维护保养信息,现场检查中其余电梯均按时公示了维护保养信息。
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更新嘉元十方界小区5栋2单位2024年8月19日、10月3日电梯维护保养信息的行为,属于《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中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未按照规定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的违法行为。
依据《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十五条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7500.00元。
7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道分局
2025-0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