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齐继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5MACMT3A68W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8号12-8(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25
(2026)渝01民终7624号
合同纠纷
徐**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隆*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7-05
(2025)渝0105民初62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禄祥生命科技有限公司,王**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路*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9
(2025)渝0105民初35064号
合同纠纷
隆*
徐**,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3
(2025)渝0192民初5085号
合同纠纷
张**
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9
(2025)渝0192民初5036号
合同纠纷
陈*
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4-11-26
(2024)渝0192民初12810号
合同纠纷
刘**
海南欣升贸易有限公司,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中宝国盛(重庆)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启瑞盈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贸国盛(重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17
(2025)渝0105民初62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路*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6-07-20
(2025)渝0105民初62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3
2026-06-25
(2026)渝01民终7624号
合同纠纷
徐**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6-05-21
(2025)渝0105民初620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5
2026-05-13
(2025)渝0105民初35064号
合同纠纷
徐**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6
2026-03-31
(2025)渝0105民初35064号
合同纠纷
隆*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
7
2025-11-17
(2025)渝0105民初35064号
合同纠纷
隆*
中运国盛(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徐世杰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北市监处罚〔2025〕69号
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注册成立为企业,于2024年5月22日在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新办备案信息采集表,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销售的植物哚哚人参组培不定根饮品、植物哚哚人参组培不定根胶原蛋白肽饮品,其外包装标签显示有:产品名称、配料、产品类别,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44011402343,生产方:泓澜(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深圳恩泽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代号:GB/T31326,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于2024年3月1日与深圳恩泽生命科学有限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主要负责重庆地区销售,上述2款产品由泓澜(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生产,经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学)对上述2款产品检测结论为饮品。再查,当事人每月在公司经营场所开展小型产品推广会议,在会议期间进行宣传、展示和发放植物哚哚人参组培不定根饮品、植物哚哚人参组培不定根胶原蛋白肽饮品2款产品的植物智能手册、现场展板展示和三折页宣传册,分别含有美白肌肤、抗氧化、抗紫外线、促进皮肤伤口愈合、促进皮肤再生、修复粘膜系统、身体全方位养补充、健康基础的改善以及针对肺部疾病、上呼吸道、肺损伤、感冒发烧、咳嗽、Rg5抗癌、抑制癌转移、增强脑功能、改善免疫力、改善肝脏功能和灵芝人参温润止咳、散寒,调节机能益血,促进微循环滋补、益心气、增强免疫、治疗肺部疾病、哮喘、慢性咳嗽、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部(COPD)、鼻窦炎、过敏性鼻炎等、胶原蛋白饮品植物干细胞核心产品能调理睡眠、激活细胞、修复细胞、再生细胞等宣传商品功效的内容,主要是用于上述涉案2款产品的推介,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又无法提供事实依据证明材料;同时由赵鹏、金怡潇、田源、樊军玲、程永鑫、刘志玲、王健7名产品讲师根据上述宣传手册的内容向消费者进行产品说明、讲解,而后进行销售,将消费者收件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数量汇总后发送给深圳恩泽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进行发货给消费者。截止执法人员到经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于2024年9月12日委托广告公司制作了室内展示架4个、印制了2000份三折页宣传册以及植物智能手册,已向参加推广会人员发放了三折页宣传册1617份,邮寄销售植物哚哚人参组培不定根饮品761盒、植物哚哚人参组培不定根胶原蛋白肽饮品78盒。上述涉案2款产品系食品,当事人无法且不可能提供上述涉案三折页宣传册、植物智能手册、现场展板所宣称的其经营的食品具有治疗等功效的事实依据材料,构成了对产品功效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涉案宣传物料销毁照片等整改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元)。
50000.00元
-
2025-02-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3-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