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彭氏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湖龙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709382552P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太合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奉节市监处罚〔2026〕18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6月19日注册登记并办理了奉节县彭氏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82552P,法定代表人:彭湖龙,成立日期:2001年4月25日,营业期限:2001年04月25日至永久,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奉节县彭氏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场所: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太合路,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谷物磨制,农业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预包装食品批发兼零售(由其分公司经营)***。另办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709382552P,许可证编号:SC10650023628560,住所及生产地址均为: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太合路,食品类别:饮料,发证日期:2023年6月5日,有效期至2028年6月4日,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由彭湖龙负责。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吐祥镇太合路的奉节县彭氏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抽检不合格后处置工作并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负责人彭湖龙在现场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并签收相关法律文书。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报告中批次的桶装饮用水,故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其有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桶装矿泉水的水源是吐祥镇自来水厂公司,当事人制作桶装饮用水的工艺为:对水源进行沙滤活性炭过滤树脂过滤精密过滤反渗透水处理;通过这样的步骤对水源进行处理得到纯净水;然后是对桶进行初洗外刷洗内刷冲洗消毒冲洗;通过上述步骤对水桶进行清洗消毒后再进行纯水灌装。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桶装饮用水共生产了94桶,其中有7桶用于当事人开展出库前的自检工作,实际生产用于销售为87桶,其中有7桶于2025年10月15日销售给奉节市场监督管理局用于抽检,余80桶于2025年10月18日销售给了青龙镇的郭飞军,销售单价均为5元/桶,共计销售额435元,不合格批次的桶装水现在已经没有库存。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No:A25SW10052)及《检验报告》(No:A25SZ04742)后,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张贴告示的方式进行了召回工作,但因青龙镇的郭飞军已将该批次产品销售完,故未能召回剩余产品。经执法人员查明与当事人自查分析,生产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的桶装饮用水本次抽检不合格的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35元,并处罚款10000元。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35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