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随县唐县镇健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江品友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21MA4952435H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唐县镇紫金服务大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210号
经查,2026年4月13日,我局收到据投诉件称投诉人于2026年4月3日支付20元在随县唐县镇健康大药房购买一支达克宁乳膏,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追溯码查询显示该产品有1次近期销售信息,属于回流药,要求对该药店售卖回流药的行为进行查处。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件后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当事人药房开展检查,在当事人药店未发现投诉所称药品(名称: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产品批号:QBJ8515,生产企业: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医保药品耗材追溯信息查询”随机扫描店内货架及货柜上待售的3种药品的追溯码,发现均存在近期销售信息:1、百令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10036,规格:0.5g*42粒,生产企业: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江东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11.28,产品批号:2411071A,有效期至:2027.10)1盒;2、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其中产品批号为BJ88217的1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71342,规格:7片装,进口分装企业: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5.08.07,有效期至:2028.08.06;产品批号为BJ89226的有4盒,生产日期:2025.08.07,有效期至:2028.08.06)5盒;3、施慧达苯磺酸左安氯地平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083,规格:2.5mg(按左安氯地平计),生产企业:施慧达药业集团(吉林)有限公司)16盒,其中:①产品批号为2512112的有5盒,②产品批号为251032的有1盒,③产品批号为250650的有2盒,④产品批号为250621的有2盒,⑤产品批号为250927的有3盒,⑥产品批号为250644的有2盒,⑦产品批号为251034的有1盒。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3种药品的供货方资质及进货凭证。另在当事人药店内货架及货柜中发现以下2种待售的药品:1、同仁乌鸡白凤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1020091,规格:9克*10丸,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生产日期:2020.10.17,产品批号:20010204,有效期至:2025.09)1盒,截止检查当天已超过有效期195天;2、密之康颈康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90219,规格:每粒装0.3g,生产企业:吉林真元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8日,产品批号:20231104,有效期至:2025年10月007)6盒,截止检查当天已超过有效期164天。现查明,当事人单位投资人江某口述称于2026年3月8日通过药房网商城在大同市云州区利郎药房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晋DA352001254,经营方式:零售)购进10支投诉所称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进价16.77元/盒,快递费5元,货款是172.7元,零售价20元/盒,销售1支,投资人江某口述称其余9支未销售,均已自行销毁,获利2.73元。另查明,江某口述称,百令胶囊零售价为25元/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零售价为30元/盒,施慧达苯磺酸左安氯地平片零售价为25元/盒,同仁乌鸡白凤丸零售价为20元/盒,密之康颈康胶囊零售价为8元/盒,其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进价及供货商均已忘记,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供货方资质、进货凭证及购销记录。因此,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销售劣药的总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百令胶囊1盒,拜新同硝苯地平控释片5盒,施慧达苯磺酸左安氯地平片16盒,同仁乌鸡白凤丸1盒,密之康颈康胶囊6盒;2、没收达克宁硝酸咪康唑乳膏的获利2.73元;3、对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罚款38000元;4、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48002.73元。
48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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