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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藕池镇新家圆购物广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天文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CGL3X9X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藕池镇荆江一路11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9-28
(2021)鄂10民初15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
公安县藕池镇新家圆购物广场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102号
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7日从荆州董姐商贸购进上述“亲亲”牌纯薯亲亲薯片(薯香原味)2.5kg,购货单价49.80元/kg,购货金额为124.5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食品时按照规定进行了进货查验并索证索票。尔后,当事人将上述涉案食品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至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保质期内销售“亲亲”牌纯薯亲亲薯片(薯香原味)2.003kg,销售价在49.80元kg的基准上打折销售,销售金额96.19元。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上述涉案食品0.05kg,销售金额2.49元,剩余尚未销售的6袋(0.33kg)涉案食品因超过保质期于2025年8月15日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另查明,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因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曾被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市监处罚〔2024〕304号)。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其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8.92元,违法所得为2.49元。 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启动涉案食品召回程序,将《召回公告》粘贴至店面醒目处,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上述批次涉案食品,并主动承诺承担因召回引起的一切费用。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尚无其他消费者前来办理上述食品的退货退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亲亲”牌纯薯亲亲薯片(薯香原味)膨化食品6袋(0.33kg)。 2.没收违法所得2.49元,处罚款30000元,合计30002.49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2
公市监处罚〔2024〕304号
据当事人述称,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荆州市两湖批发市场购进上述“吉香居”牌海带丝(香辣味)20袋,每袋净含量88克,进货价格为1元/袋,共计购货金额为20元。2023年9月从荆州市两湖批发市场购进上述“莫小仙”牌台式卤肉煲仔饭5盒,每盒净含量275克,进货价格为10元/盒,共计购货金额为50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吉香居”牌海带丝(香辣味)以1.5元/袋、“莫小仙”牌台式卤肉煲仔饭以12.80元/盒的价格放在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在保质期内销售“吉香居”牌海带丝(香辣味)18袋,剩余2袋尚未销售,销售额为27元;在保质期内销售“莫小仙”牌台式卤肉煲仔饭3盒,剩余2盒尚未销售,销售额为38.40元。剩余尚未销售的涉案食品因超过保质期于2024年10月15日被本机关依法查扣。 由于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的法定义务,致使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仍在售卖,其行为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本案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8.6元。由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167之从轻处罚具体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莫小仙”牌台式卤肉煲仔饭2盒;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吉香居”牌海带丝(香辣味)2袋;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3
公市监处罚〔2023〕55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399之对个人一般情节具体标准“警告 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