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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县吉城美家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春成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925MADWENXE34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凤凰镇大河堡门楼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5号
2024年12月9日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宁检公建【2024】30号,指出我县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美团、饿了么APP中“多家餐饮店存在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过期的问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调查,我县美团代理商为宁武县吉城美家餐饮配送服务有限公司,2025年1月10日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建立并执行入网审查制度,对无证和过期证的经营户进行排查下架。2025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在复查当事人整改情况中,发现,其管理的美团线下经营户仍有无证经营及过期证未及时更新事实。经查,当事人作为美团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未能建立并执行入网审查制度,及时更新线下经营店证照信息,且多次未能整改,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12月9日宁检公建【2024】30号复印件一份。2.2025年1月10日《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3.2025年1月1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委托书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和身份。5.委托人田靖祥及管理员马思鸣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5年3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称述.申辩的权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力。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作为美团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未能建立并执行入网审查制度,及时更新线下经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且多次未能整改,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能建立并执行入网审查制度及时更新入网餐饮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执行并公开相关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作为美团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未能建立并执行入网审查制度,及时更新线下经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且多次未能整改,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与警告并决定予以行政处罚:9500元
9500.00元
宁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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