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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暖心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声琼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4MADFRRQ51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喻光村中喻江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6〕384号
第863780号商标注册人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包括书包、手袋、布伞等品类,有效期至2026年8月13日。当事人从“拼多多”网络平台以8.5元/把的价格购买了印有“小青蛙”图样的雨伞共31把,该31把雨伞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销售价格为11.33元-13.72元不等,直至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已售出18把,库存13把,经执法人员核算,货值金额为371.82元,违法所得为65.42元,库存的13把雨伞经商标注册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经鉴定,该批产品不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为侵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检查当日,当事人已对网上店铺销售的品名为的“卡通儿童雨伞-儿童黑胶晴雨伞-小青蛙”进行了下架处理。
当事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销售侵犯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雨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 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销售侵权雨伞数量较少,仅为31把,其中销售18把,未销售13把,目前涉案雨伞网上店铺已下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雨伞13把;2、罚款人民币5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5.42元。
5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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