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玛县佳兴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金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2721MA1CLK4N2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呼玛镇交通小区14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呼玛市监处罚〔2025〕21号
2025年03月21日,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内容为:呼玛县佳兴商店售卖过期食品。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标注为威海喜盈门乳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养味发酵型酸奶饮品(无蔗糖),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10日,保质期5个月,净含量1千克,共3瓶;湖北尝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小萝卜,生产日期为2024年07月15日,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130克,共16袋;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爵脆熏煮香肠,生产日期为2024年12月11日,保质期90天,净含量60克,共26根,已超过保质期。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养味发酵型酸奶饮品(无蔗糖)售价15元/瓶,山椒小萝卜售价1.5元/袋,爵脆熏煮香肠售价2元/根,货值金额121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出以上商品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无法确定商品是否在保质期内销售,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
2025-05-16
2
呼市监处罚[2024]4号
2023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在黑龙江省呼玛县呼玛镇交呼玛县呼玛镇交通小区14号门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芬达饮料、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金锣火腿肠以及伊利纯牛奶没有标注销售价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本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9日于呼玛县常兴商店购进的以上四种食品。芬达饮料购进10瓶,进货价格2.5元/瓶,售价4元/瓶。康师傅红烧牛肉面购进15盒,进货价格3.2元/盒,售价4元/盒。金锣火8根进货价格2元/根,售价2.5元/根。伊利纯牛奶12盒进货价2.8元/盒,售价3.5元/盒。货值金额162元。至案发以上食品均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有2023年12月22日有执法人员对呼玛县佳兴商店检查笔录一份三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芬达饮料、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金锣火腿肠以及伊利纯牛奶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有执法人员2023年12月22日,对呼玛县佳兴商店经营者的询问笔录一份二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芬达饮料、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金锣火腿肠以及伊利纯牛奶没有明码标价的起始过程、基本情况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四、有2023年12月22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检查时的现场情况和当事人经营的芬达饮料、康师傅红烧牛肉面、金锣火腿肠以及伊利纯牛奶没有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五、有张金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身份。
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呼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