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川蜀医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维军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698230421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横马路4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5
(2022)浙0282民初7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云旗医药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川蜀医药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2-08-25
(2022)浙0282民初77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弘瑞医药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川蜀医药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6
2023-02-27
(2022)浙0282执491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弘瑞医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川蜀医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5﹞1319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从上周这批药进货开始,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甲村村横马路41号未标明价格经营药品,于2025年11月27日被本局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销售药品部分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销售药品部分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100元。
1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