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晋江市青阳美丽修行保健服务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金旋注册资本:5.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2Y9UUY1W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锦青社区塘岸街24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6〕01-118号
经查实,晋江市青阳美丽修行保健服务部是主要从事养生保健服务的个体工商户。2026年5月28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通的“MK 护肤故事(王金旋)”的视频号中发布含有自行配制化妆品的广告内容,但该店实际上并未存在私自配制化妆品的成品、半成品及调配工具,也并无化妆品生产资质。该广告由当事人店内员工叶宝治编辑制作并发布,当事人在2026年5月支付给员工叶宝治制作上述广告字样的费用补贴300元,据此认定本案广告费用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条款代号GG-1从轻量罚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900元。
-
-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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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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