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导 | 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8R461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鱼跃路55号鱼化工业园标准化厂房D座一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龙*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陕0104民初75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孟**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04-07
(2025)陕7102民初30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党**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李*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4
2025-03-31
(2025)陕0104民初4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支公司,孟**,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4
(2024)陕0104民初178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牛**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0
(2024)陕0104民初1860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黄**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7
2023-11-15
(2023)陕01民终23085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支公司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付**,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2-09-06
(2022)陕0118民初44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9
2021-09-22
民间借贷纠纷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张**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1
(2025)陕0112民初1610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龙*
裁判文书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7
(2025)陕0104民初75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孟**
裁判文书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3
2025-08-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9
(2025)陕0104民初759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肖**
刘*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2-26
2024-11-29
(2024)陕7102民初12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田**、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8.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8-06
2024-07-24
(2024)陕7102民初5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伍彩荣耀实业有限公司与曹**、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31
2023-02-27
(2022)陕7102民初14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187.55元
民事案件
4
2022-06-17
2022-06-16
(2022)陕0117民初17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4-24
2021-08-13
(2021)陕0104民初1197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11-15
2021-09-30
(2021)陕0113民初2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敬宇、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10-22
2021-09-02
(2021)陕0102民初953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4-22
2021-03-02
(2021)陕0112民初107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邓**,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1-29
2020-09-30
(2020)陕7102民初8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赵*与孟**,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1-30
2020-07-01
(2020)陕01民终37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屈*与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陕0110交罚〔2026〕56号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0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3-16
2
陕0107交罚〔2026〕80号
2026年02月09日09时29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李景驾驶陕AAU790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李景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1人从文景路|西安城北客运站-南门西南侧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8.3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AAU7905号机动车租赁给李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等。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6-03-03
3
陕0110交罚〔2026〕7号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6-01-26
4
陕0110交罚〔2025〕316号
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证》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行为。
7500.00元
西安市雁塔区交通运输局
2025-12-29
5
陕0107交罚﹝2025﹞712号
2025年12月15日09时3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尚俭门内临时停靠点,对郭万红驾驶陕 AAT0519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郭万红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北三环|利君未来城东区-南 2门到西五路|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部,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7.55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T0519号机动车租赁给郭万红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平台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驾驶员资格证照片等。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7
6
陕0107交罚﹝2025﹞654号
2025年12月06日10时00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赵宏刚驾驶陕 AAU119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赵宏刚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梨园公馆-南门到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0.57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U1195号机动车租赁给赵宏刚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属于多次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接单账号主页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违规信息查询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截屏照片、乘客手机订单截屏照片等。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09
7
陕0107交罚﹝2025﹞534号
2025年11月12日09时2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王德理驾驶陕 ADB569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王德理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1人从永乐镇|圆点宾馆到自强路|西安站-北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42.30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DB5690号机动车租赁给王德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驾驶员电子版驾驶证手机截屏、当事驾驶员提供车辆行驶证手机截屏、驾驶员滴滴平台手机订单主页截屏、视频资料等。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1-14
8
西咸沣西综执罚字﹝2025﹞第73号
2025年11月1日,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沣西新城白马河路咸阳职业技术学院西门,使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陕AAT6501)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查处。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3000.00元
陕西省西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沣西大队
2025-11-07
9
陕0107交罚﹝2025﹞481号
2025年10月28日15时03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牟光燕驾驶陕 AAR2665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牟光燕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御井路|红星美凯城-北门(主路)到自强路|西安站-北进站口,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6.66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R2665号机动车租赁给牟光燕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驾驶员驾驶证原件照片及当事车辆行驶证原件照片、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视频资料等。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31
10
陕0107交罚﹝2025﹞477号
2025年10月27日09时59分,西安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西安火车站北广场负一层,对冯阿庆驾驶陕 AAT1320号机动车的载客行为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经现场核查,冯阿庆驾驶该车使用滴滴出行平台系统接单,载客 2人从长安路|西安华城国际-北门到自强路|西安站-北广场,驾驶员手机显示订单金额 15元。该车所有人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非营运。经查明,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陕 AAT1320号机动车租赁给冯阿庆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未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查,该车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查询《陕西省交通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显示该当事人违法经营行为有三次以上的违章,参考《陕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相关规定,认定违法情形较重。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从业资格证及车辆行驶证照片、当事驾驶员滴滴出行车主端信息截屏照片、当事驾驶员手机订单截屏照片、视频资料等。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本机关依法告知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西安优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7000.00元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