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志军 | 注册资本:26810.066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014469905X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新兴产业集群区宗汉街道新兴大道5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9
(2025)浙0282民初25131号
执行异议之诉
陈*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4-11-05
(2024)浙0282民初7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特立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4-09-25
(2024)浙0282民初7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特立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4-09-03
(2024)浙0282民初7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特立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5
2020-11-19
(2020)浙01知民初251号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豪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5-18
(2020)浙0212民初20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市爱分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7
2019-05-27
(2018)苏0412民初10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常州博赢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12
(2025)浙0282民初25131号
执行异议之诉
陈*
宁波特立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陈享文
裁判文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2025-11-05
(2025)浙0282民初25131号
执行异议之诉
陈*
宁波特立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陈享文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2025-02-20
(2024)浙0282民初72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特立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16
2022-09-22
(2022)浙02证保8号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特殊程序
西门子工业软件有限公司(Siemens Industry Software Inc.)、宁波横河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20-12-22
2020-06-30
(2020)浙0212民初203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宁波市爱分类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6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9-27
2019-07-15
(2018)苏0412民初103号
加工合同纠纷
常州博赢精密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1854.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9-04
2018-08-21
(2018)浙0282民初9154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慈溪市浒山华丽塑钢门窗厂与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3-07
2018-03-01
(2018)浙0282民初208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高**与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18
2016-03-21
(2016)浙01民初311号
公司解散纠纷
日本有限会社点睛机器与杭州日超机电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慈市监处罚〔2026〕161号
经查明,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后于2025年12月30日收到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检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各一份,经对初检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当事人对复检结果予以认可。抽检不合格的规格型号为HP-1518-A的空气净化器是当事人于2025年2月17日生产,同批共生产15台,于次日全部销售。涉案空气净化器的成本价是320元/台,销售价是395元/台,本案涉案货值为5925元,违法所得5925元。另查明,当事人一年内未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空气净化器,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925元,并处罚款4075元,两项合计罚没款10000元整。
4075.00元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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