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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吉宏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海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37T6E37A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白水镇白水垦殖场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处罚﹝2025﹞32号
当事人吉水县吉宏木业有限公司的在用叉车投入使用多年,2024年7月9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吉水县吉宏木业有限公司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1台叉车(出厂编号:CXG05035J2M1B2136)未经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叉车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针对安全隐患,当场填写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吉水)市监特检[2024]第BS5号】,并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7月1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3月19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特种设备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吉水)市监特检[2024]第BS5号】一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吉水)市监特令[2024]第BS5号】一份:证明了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使用叉车的行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情况事实; 2、整改复查意见书【(吉水)市监特[2025]第BS1号】一份:证明了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吉水)市监特令[2024]第BS5号】进行整改复查的情况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从事木材加工及销售的情况事实; 4、当事人毛海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毛海霞的身份情况;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毛海霞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1台在用叉车未经检验也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叉车作业人员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情况事实;
当事人叉车作业人员未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4000元罚款。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4000元罚款。 当事人使用未经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4000元罚款。 综上,鉴于当事人有多项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合并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行政处罚如下:处12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6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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