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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孕康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627MA6PM0K16A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以勒镇金钟社区葡泉大街25-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昭医保﹝监﹞行罚决字﹝2024﹞3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重复收取已结算参保患者“关节腔注射、宫腔镜检查、宫腔镜使用费、腹腔镜使用费、经尿道输尿管镜检查、颅脑手术薄膜、绷带、留置针敷贴、肠粘连松解术、肠吻合术”项目费用;超标准收取已结算参保患者“局部浸润麻醉、基础麻醉”项目费用;串换诊疗项目收取已结算参保患者“氧气吸入(加压给氧)”项目费用;并纳入医疗保障基金进行结算;上述违法行为共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7390.89元
责令退回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7390.89元并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67390.89元1.2倍罚款。
67390.89元
昭通市医疗保障局
2024-12-11
2
昭环罚决字﹝2023﹞122号
该医院未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CT机擅自投入使用活动等违法行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5月4日,昭通市生态环境局镇雄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镇雄孕康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医院未依法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CT机擅自投入使用活动等违法行为。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昭通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李冬梅、朱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镇雄孕康医院法定代表人朱江身份证复印件1份、镇雄孕康医院办公室主任李冬梅身份证复印件1份、办公室员工朱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镇雄孕康医院员工花名册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送达了《昭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昭环罚告字〔2023〕122号),告知书告知你医院享有陈述申辩权。截至2023年8月9日,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医院自动放弃。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根据你医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医院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CT机擅自投入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1万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财务室出具的一般缴纳罚款书电子票据,根据电子票据中的20位缴款码缴纳罚款。缴款成功后,财务室将打印回执送镇雄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附卷。具体操作事宜请与我局财务人员联系,联系人黄佑平,电话:13466221642)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元
昭通市生态环境局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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