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虞城县小北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永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5MA9F20526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虞城县利民镇老庄村虞单路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虞市监处[2024]19号
经过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当事人虞城县小北食品超市(张永彪)从2023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01月08日,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期间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市监当罚【2023】LM038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虞市监责改【2023】LM038号,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未积极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01月08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采购食品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已构成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至2024年01月10日,案情事实已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目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证据二:《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目的: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检查时照片二张。证明目的: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拒不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23年12月12日和2024年01月0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目的: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证据五:2024年01月08日对负责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目的:证明了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证据六: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市监当罚【2023】LM038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虞市监责改【2023】LM038号各一份。证明目的:证明了当事人已收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的事实。 证据七: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在近一年内没有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虞城县小北食品超市的负责人张永彪签名认可。并形成证据链,相
罚款0.6万元;
6000.00元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