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怡品香火锅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佳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4MA1BPY2D71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原医药公司(卫生局办公楼)北数1门商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4]87号
2024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文星、何刚在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怡品香火锅店依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店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怡品香火锅店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怡品香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仍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本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被授权人葛岩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4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8月16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24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怡品香火锅店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营业执照办理其它业务未在营业场所,取回来后放在车里忘悬挂到墙上了,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登记情况;
3、现场笔录二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对被授权人葛岩峰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
4、现场照片两份,证明了当事人未将营业执照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事实;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3
2
杜蒙市监处罚[2023]64号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博、车海洋对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怡品香火锅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专 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待销售的雪碧、可口可乐、健力宝、百事可乐饮料等商品,其中雪碧、可口可乐饮料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店其他地方也未见价格公示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请分管局长批准,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刘佳佳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6月20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当事人于2019年08月16日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从事经营活动,该店正待销售的雪碧、可口可乐、健力宝、百事可乐饮料等商品,其中雪碧、可口可乐饮料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该店其他地方未见价格公示牌,未记录购销财务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登记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记录了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现场的相关情况;
5、现场照片打印件一份,证明了检查现场的事实情况;
6、其他证据等。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