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5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立军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4MA06Q0LE28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牛道口镇老高寨村东侧(飞顺达公司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9-2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06-1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圣地名人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4
(2021)津0119民初138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张**
蓟州区人民法院
4
2021-12-13
(2021)冀02民终79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李**,赵*,姚**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1-12-13
(2021)冀02民终792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赵*,姚**,李**,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7-28
(2021)津0115民初63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王**
刘**,张**,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7
2021-07-27
(2021)冀0281民初22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姚**
赵*,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
遵化市人民法院
8
2021-05-10
(2021)津0119民初37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刘**,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9
2021-05-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
刘**,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10
2021-05-10
(2021)津0119民初375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0
2021-09-09
(2021)冀0281民初22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姚**、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6776.20元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1-03-04
(2021)津0119民初1668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赵**、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26
2021-01-21
(2021)津0119民初76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与陈**、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2-03
2020-04-28
(2020)津0115民初6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王**等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9-17
2020-06-30
(2020)津0115民初148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艾**与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5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交(蓟)罚﹝2025﹞08368号
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2500。00元
25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
2025-10-24
2
津交(蓟)罚﹝2025﹞08369号
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4000。00元
4000.00元
天津市蓟州区交通局
2025-10-24
3
京交﹝昌﹞﹝2024﹞第0903-039380号
2024年08月08日02时23分,韩永杰驾驶津CE5571行驶至昌平区,两名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进行检查。经查:该车驾驶员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车装载了35吨左右建筑垃圾。由昌平区辛庄桥附近工地送至天津市蓟州区尤古镇,本次运输中车厢尾部苫盖不严,车辆所载物品未发生脱落与未发生扬撒。认定天津立民超达运输有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经查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1200.00元
北京市昌平区交通局
2024-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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