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集贤县姜道伟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姜道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1MA1CAN04X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双鸭山监狱9号楼住宅楼18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集贤市监处罚[2024]125号
2024年7月03日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集贤县姜道伟内科诊所监督检查过程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自备案营业至今,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2024年7月10日前改正建立药品购进验收记录。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在办案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在此前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行为。 注射用亮菌甲素,批号23111021,国药准字H20064810,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复方甘草酸单铵注射液,批号23082812,国药准字H23022994, 多多药业有限公司;检查该两种药品,当事人可以提供购进公司的供货票据,但无法提供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检查处照片三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检查情况真实存在; 2.当事人现场笔录两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先后两次检查,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3.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未建立和执行购进药品验收制度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诊所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5.《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执法人员曾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6.当事人购进药品及随货同行单照片四张,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药品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的情况真实存在; 7.供货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购货渠道合法; 8.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首次违法的事实。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集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管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