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浙江省宁波市安蕊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雪飞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MA7H7QQG0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680号47幢12号-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0
(2026)浙0212民初2475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林**
浙江省宁波市安蕊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1
(2026)浙0212民初2475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林**
浙江省宁波市安蕊宠物诊所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鄞农(兽药)罚决字﹝2023﹞第000058号
案件名称:浙江省宁波市安蕊宠物诊所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鄞农(兽药)罚决字〔2023〕第000058号被处罚当事人:浙江省宁波市安蕊宠物诊所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实施了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非泼罗尼喷雾剂”2瓶、“月苄三甲氯铵溶液(安立消)”5瓶;2、没收违法所得212元;3、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2倍即77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宁波甬港支行(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90号)或通过支付宝电子支付系统扫码缴纳罚(没)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1、没收违法财物包括违法经营的兽药“非泼罗尼喷雾剂”2瓶、“月苄三甲氯铵溶液(安立消)”5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壹拾贰元整(¥212.00);  3、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770.00)。
77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农业农村局
2024-01-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