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民爱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顿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2MA49PQY06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建始县花坪镇居委会花坪大道5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建始市监处罚﹝2026﹞5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5日从建始县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全鹿丸,其外包装标签信息如下:药品名称:全鹿丸,包装:药用复合膜,6克/袋*12袋/盒,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1455,产品批号:230301,生产日期:2023/03/01,有效期至:2026/02,生产企业:通化永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2555号,购进数量5盒,购进单价为20.00元/盒,当事人将上述购进的全鹿丸放于药店经营场所内以38.0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全鹿丸还剩1盒已超过有效期,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药品电脑系统销售记录,其显示该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未销售。以上涉案药品货值金额为38.00元,无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全鹿丸1盒;2.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2
建始市监处罚〔2024〕85号
当事人于2024年2月4日在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红岩寺镇兴国路二号的建始县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22.50元/盒购进药品前列康普乐安片(RX)(国药准字Z33020303,规格:0.57g*60片/盒,批号:230727)5盒,然后陈列在建始县花坪镇居委会花坪大道5号的药店经营场所内销售。2024年3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药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随机抽取药品查看销售记录,发现处方药(药品名称:前列康普乐安片(RX),国药准字Z33020303,规格:0.57g*60片/盒,批号:230727)销售记录显示销售了1盒,但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应处方。本局于2024年2月29日已对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建始市监责改【2024】1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14日前完成整改。截止2024年3月19日已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改正。...[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