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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森夏育儿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丽莎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5MA78JEGN9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州新源县华鼎沁园春城C5商业楼第20幢3层3-1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新市监处罚(2024)101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4年05月06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伊新市监罚告〔2024〕101号),当事人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申辩理由如下:1、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2、本次违法行为主要是本人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淡薄,深刻认识到了食品安全危害后果。恳请本局减轻处罚。经我局集体讨论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现场对你单位存在未做食品留样,其中4月24日留样盒内食品已霉变;后堂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未着工作服,员工外套在后堂摆放等问题责令改正。 该公司负责人陈丽莎在陈述申辩书中提到‘鹰哥鹰嘴豆豆浆粉是老师个人物品,因味道不好后被闲置未饮用,也未给孩子服用,我们食谱中也没有豆浆’,不能充分证明其未被使用,并且现场检查时鹰哥鹰嘴豆豆浆粉在备餐间放置,不能被视为减轻处罚依据。同时本局对你(单位)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5000.00元
新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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