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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南菖里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维夫注册资本:5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5MAEMBTL56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香山社区人民大道雍景香山壹号小区105-1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6〕8号
现查明:2025年8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消毒柜内摆放待用“碗”“杯子”“碟子”表面有水渍,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餐饮具消毒记录,当事人不能提供,并表示未对餐饮具进行消毒,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崇市监责改〔2025〕09-7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送达崇市当罚〔2025〕09-007号《当场处罚决定书》。2025年10月9日,崇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提供使用的“饭碗”、“杯子”、“碟子”分别进行了抽样检验并于同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待用的上述“饭碗”、“杯子”、“碟子”出具编号为№:J2025XC0044、№:J2025XC0045、№:J2025XC0046《检验报告》各1份,上述《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落实整改措施,并于2025年12月03日将整改后使用的餐饮具“饭碗”、“杯子”、“碟子”送至崇阳县科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同年12月08日,崇阳县科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W2025GP0092饭碗、№:W2025GP0093杯子、№:W2025GP0094碟子)《检验报告》各1份,均显示检验结论: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显示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4934-2016要求都合格。...[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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