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巨嘉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恩圆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00MA497J520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十堰大道19号昌升国际商贸城3-1号房3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湾市监处罚〔2026〕23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起在阿里巴巴平台经营店铺,上述产品是2024年8月从武汉市大兴恒通橡胶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价50元/件,销售价56元/件。上述产品于2024年8月份上架,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天,销量为0,故无违法所得。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当场下架上述产品,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良好。
另查明,当事人此前因同类价格违法问题已被我局查处。经查询执法办案系统及档案资料,2024年当事人因在阿里巴巴店铺上架的产品标题中使用"特价"字样、商品图片中使用"特价促销"字样,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违法行为属实,鉴于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2024年6月因同类价格违法行为已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本案当事人再次实施同类价格违法行为,两次违法均系在阿里巴巴平台使用"特价""特价促销"等欺骗性、误导性语言标示价格,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手段高度相似。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0
2
张湾市监处罚〔2024〕5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份开始在阿里巴巴上经营店铺,上述产品是从武汉市大兴恒通橡胶有限公司购进的,产品链接中的轻型3寸实心橡胶轮购进价格是7.7元每个,销售价格是11.4元每个;轻型4寸实心橡胶轮购进价格是10.2元每个,销售价格是17.28元每个;轻型5寸实心橡胶轮购进价格是12.2元每个,销售价格是19.24元每个。上述产品均于2024年3月份上架,目前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元
张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