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斯雨绿城环保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得英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3MA73H4129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1119号三维互联网创新创业大厦17层0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环(会)罚﹝2025﹞1号
2025年1月9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执法人员对祖厉河进行巡查时发现柴家门镇河段水样有异常现象,经排查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排口排出的污水异常并伴有明显异味,随即对你公司负责运行的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自2025年1月8日起因进水量增大,导致调节池内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外溢至厂区地面,最终汇入厂区内巴歇尔槽排口下方的雨水井管道直接排向外环境。经取样检测,该厂外排污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值分别为181MG/M3、33.5MG/M3、5.31MG/M3,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排放限值,超标倍数分别为2.62、3.1875、9.62。截止1月19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违法行为仍在持续。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玖仟元整(609000.00元)。
609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
2025-01-27
2
白市环罚字﹝2023﹞42号
2023年9月11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公司2023年4月30至6月10日出水历史在线数据,根据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排放标准要求,发现该公司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COD最大值为117.918MG/L,氨氮最大值为29.048MG/L,总磷最大值为2.4MG/L,总氮最大值为43.672MG/L,分别超标1.36倍、4.8倍、3.8倍、1.91倍,其中2023年4月超标累计1天,2023年5月累计超标26天,2023年6月份累计超标5天,2023年4月至6月10日累计超标32天。当日,执法人员康建国、李伟进一步核实和调查询问,甘肃斯雨绿城环保有限公司对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COD、氨氮、总磷、总氮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排放事实认可。经调查,甘肃斯雨绿城环保有限公司负责该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服务,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1日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调阅该厂2023年4月30至6月10日出水历史在线数据,发现该厂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均存在超《排污许可证》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现象,累计超标32天,其中2023年4月超标累计1天,2023年5月累计超标26天,2022年6月份累计超标5天。经查,甘肃斯雨绿城环保有限公司负责会宁县城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11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测数据、比对检测、第三方运维记录、《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10日以《甘肃省白银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4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上述文书后,截至2023年11月22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应用“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裁量认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超许可浓度或排放量200%以上;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排放去向或区域/产废去向: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业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暂未处置或交由资质单位处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760000.00元)。
760000.00元
白银市生态环境局会宁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