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堃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7235973212011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克一河镇中央街7号(原商粮科院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3-03
(2022)内0723民初292号
民间借贷纠纷
郭**
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2
2021-11-23
(2021)辽0103民初77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纳万鑫包装有限公司
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5
2023-04-20
(2023)鲁0782执恢523号
承揽合同纠纷
山东松日机械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271267.00元
执行案件
2
2022-11-04
2022-09-22
(2022)辽0103执40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纳万鑫包装有限公司与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01
2022-06-17
(2022)辽0103执18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纳万鑫包装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5-06
2022-02-22
(2021)鲁07民终8988号
加工合同纠纷
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松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鄂市监处罚﹝2026﹞综食01号
2026年03月26日,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王堃经营的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原味烘烤风干牛肉”(生产商: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g。)95袋、“孜然味烘烤风干牛肉”(生产商: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g。)67袋、“香辣味烘烤风干牛肉”(生产商: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绿天缘山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250g。)88袋及无标签肉干(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0日)进行了抽样检测。2026年0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我局于2026年03月26在该公司抽样检测上述烘烤风干牛肉及无标签肉干(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0日)的10份检验报告,该公司已签收。经检验,上述三个口味的烘烤风干牛肉及无标签肉干(生产日期:2026年01月20日)未检出猪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鹅源性成分,均检出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粉)。2026年0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堃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得知,该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生产的烘烤风干牛肉(孜然味),生产了75袋,每袋250克,抽样检验8袋,剩余67袋,烘烤风干牛肉(香辣味)生产了96袋,每袋250克,抽样检验8袋,剩余88袋,烘烤风干牛肉(原味)生产了103袋,每袋250克,抽样检验8袋,剩余95袋。上述三个口味的烘烤风干牛肉生产成本均为每袋33.00元,销售价格为每袋35.00元,该公司生产三个口味的烘烤风干牛肉共计274袋,抽样检验销售了24袋,该公司生产的三个口味的烘烤风干牛肉标签没有标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粉)。该公司于是2026年1月20日生产猪肉干,共计生产了1200斤,销售了835.1斤,剩余364.9斤,剩余的364.9斤因包材不够,故没有包装。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本案货值金额共计9590.00元,违法所得48.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0000.00元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