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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旺汇日用制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革飞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3MA28DYRM3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巍屏社区工人南路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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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市监处罚﹝2023﹞168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2年6月8日起,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无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有商标标识的棉垫20箱(80包/箱),成本价4.5元/包,现场未发现原料及半成品,至案发日止以上产品均未售出,现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扣押。以上,当事人无证生产7200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无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棉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侵权棉垫,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无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棉垫,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如下处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我局依法扣押的侵权棉垫,并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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