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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鑫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毛胜保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22MA14CCEXX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农安县高家店镇刘家屯村一组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11-01
(2019)吉0291民初10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姜**
吉林省忠信食品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9-19
2021-09-18
(2021)辽0106民初1224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王*、沈阳市铁西区佐客特福乐便利店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1-13
2019-10-28
(2019)吉0291民初106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姜**与吉林省忠信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农市监处罚〔2026〕11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省鑫龙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2月22日生产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5箱零10袋(50袋/箱),10袋用于出厂检验。2026年2月23日销售给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新吉春食品经销部5箱,销售价格为60.00元/箱。2026年3月3日当事人生产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5箱零10袋(50袋/箱),10袋用于出厂检验。2026年3月4日销售给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新吉春食品经销部5箱,销售价格为60.00元/箱。以上两批次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货值金额共计6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0元,召回数量为0。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是:生产涉案批次产品时机器搅拌的过程中没有搅拌均匀,致使局部添加超标,导致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当事人查找原因后,认真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并将2026年6月22日生产的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送往微谱北方检测认证(山东)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当事人已经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后,未书面提出异议。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同批次的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县局领导批准,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吉林省鑫龙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2月22日生产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5箱零10袋(50袋/箱),10袋用于出厂检验。2026年2月23日销售给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新吉春食品经销部5箱,销售价格为60.00元/箱。2026年3月3日当事人生产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5箱零10袋(50袋/箱),10袋用于出厂检验。2026年3月4日销售给宽城区食品调料大市场新吉春食品经销部5箱,销售价格为60.00元/箱。以上两批次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货值金额共计624.00元,违法所得共计600.00元,召回数量为0。 当事人吉林省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素唐僧肉(调味面制品)食品添加剂超过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9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版)》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对我局执法无任何异议,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责令当事人吉林省鑫龙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600.00元。
50000.00元
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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