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汪世兴京味烤鸭阿城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艳成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2MABRFM4K20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胜利街牌路街7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阿市监处罚〔2023〕62号
一)当事人未经“商委红肠”和“”商标所有人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也未与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建立合作、代理、加盟、销售等相关的关联关系,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门口的牌匾及门窗、电子屏上突出使用“商委红肠”字样、擅自在营业场所室内使用“商委红肠”和“”商标标识、擅自将“商委红肠”和“商委”商标标识印制在名片上使用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二者有特定联系,利用商委红肠商标的影响扩大其市场占有额,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委系列食品和非商委食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未经“商委红肠”和“”商标所有人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也未与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由合作、代理、加盟、销售等相关的关联关系,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门口的牌匾、门窗、电子屏上突出使用“商委红肠”字样、擅自在营业场所室内使用“商委红肠”和“”商标标识、擅自将“商委红肠”和“商委”商标标识印制在名片上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七)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当事人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又因无经营账目,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等情节,采取从轻处罚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叁万元。
30000.00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2
阿城市监处罚[2023]62号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部法律规定:
(一)当事人未经“商委红肠”和“”商标所有人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的授权,也未与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建立合作、代理、加盟、销售等相关的关联关系,擅自在其经营场所门口的牌匾上突出使用“商委红肠”字样、擅自在营业场所使用“商委红肠”和“”商标标识、擅自将“商委红肠”和“商委”商标标识印制在名片上使用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二者有特定联系,利用商委红肠商标的影响扩大其市场占有额,其行为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委系列食品和非商委食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的规定,及《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的规定,当事人在店铺招牌上、店堂装饰上、名片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七)项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当事人在其店面门头主要位置突出使用“商委红肠”标识,在店内显著位置使用“商委红肠”和“”标识以及在名片上使用“商委红肠”标识,对外招揽客户,进行营利活动,使用目的明确,利用商委红肠商誉扩大其市场占有额,其行为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食品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足以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当事人与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存在投资、许可、加盟、合作等关联关系。同时“商委红肠”是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商委”是哈尔滨商委肉制品有限公司的简称,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人民法院认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哈尔滨市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