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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通运输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宪文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370113MA3RPCK38B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南关3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370281202400481
2024年11月18日 13时55分,胶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4对鲁RS9793(黄色)鲁A70G6超(其他)号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王广启(执法证号:****)、张永刚(执法证号:****)现场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黄玉礼驾驶鲁RS9793(黄色)鲁A70G6超(其他)号车拉载机械配件从胶州市四洲重工到湖北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驾驶员黄玉礼已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鲁RS9793(黄色)号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鲁A70G6超(其他)号车车属单位山东文通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但该车无《道路运输证》。经调查,山东文通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山东文通运输有限公司无其他陈述申辩,对处罚无异议。证据材料有:交通执法现场笔录、交通执法询问笔录、交通执法照片、交通执法录像。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胶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18
2
J371725202403882
2024年10月24日 14时50分,郓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郓城县工业园区开拓路对张学兵驾驶的甘F52600(黄色)、鲁A70G1超(临)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李忠山(****)、朱中平(****)向张学兵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检查中发现:张学兵驾驶车辆甘F52600(黄色)、鲁A70G1超(临)从济宁市嘉祥县运输塑料包装设备送至甘肃省,鲁A70G1超(临)重型低平板半挂车隶属于山东文通运输有限公司,车架号LA99WD6A2G4SBG389,该挂车属于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按照国家规定在办理了超字临时牌照,同时办理与装载等情况一致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仅限从事大型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不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无法提供本运次《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执法人员与驾驶员共同检查认定,本运次运输的货物属于普通货物,不属于大型不可解体物品,当事人对检查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山东文通运输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主要证据:执法视频(另存)、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照片。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5
3
J371725202402508
2024年07月10日 00时30分,郓城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郓城随官屯对高丰收驾驶的鲁H377R0(黄色)、鲁A09K9超(其他)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执法人员樊明涛(****)、张建澎(****)向高丰收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检查中发现:高丰收驾驶的车辆鲁H377R0(黄色)、鲁A09K9超(其他)从新疆喀仕运输30吨塑料颗粒送往郓城开发区南方纤维制品公司,运费1.5万到付。驾驶员向执法人员出示了牵引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挂车超字临时牌照,挂车没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该挂车属于山东文通运输有限公司,办理了大型物件运输超字临时牌照,仅限于运输大型不可拆解的物体,需申请《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运输货物。经检查,本运次车上运输30吨塑料颗粒尺寸不超限,不属于大型不可拆解的货物,属于普通货物。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证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7-10
4
J370672202300226
2023年12月08日 09时00分,烟台开发区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封路对姜建春驾驶的鲁FBU258(黄色)鲁A94B8超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刘建生、苗红林向姜建春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挂车为大件运输货车,车上装载金属架构,正在进行道路运输,其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挂车的道路运输证。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承认该车平时只运输大件使用,今天临时上路运输的,且其车辆所属经营者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和执法人员共同拍照取证,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复印件,照片,笔录。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烟台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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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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