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平市惠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步行街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崇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81083605370M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兴宁街1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市监处罚﹝2024﹞30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5月29日通过广西桂平市惠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并配送“旋覆花”(批号:20190301)2㎏,购进价格为59元/㎏。广西桂平市惠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前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了审核,索取了供货商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单》、《委托书》和《供需双方质量保证协议》及《江西国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货清单》等资质材料,履行了索票和查验手续。上述批次药品“旋覆花”共2kg以0.18元/克的价格已全部销售,包括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4年7月12日的抽验样品1kg。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4YPC000367)显示,检验项目:〔性状〕不具旋覆花的性状特征,占比约为39%,不符合规定;〔鉴别〕(1)显微鉴别项39%不具旋覆花的性状特征的样品子房不具非腺毛,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七)项的规定,认定上述批次“旋覆花”(批号:20190301)为劣药,将案由“广西桂平市惠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步行街店涉嫌销售假药旋覆花案”更改为“广西桂平市惠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步行街店涉嫌销售劣药旋覆花案”。经核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旋覆花”(批号:20190301)的货值金额为360元,销售所得为360元。另查明,当事人陈列销售上述批次中药饮片“旋覆花”过程中,对不同批次的中药饮片“旋覆花”进行装斗前未作清斗处理。
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3.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元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