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海洲街道新烯旺副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亚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1MA2BABWQ1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路598-6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市监处罚〔2023〕141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的4台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GB16410-2007)5.2.7.1以及《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5.2.1.13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产品标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产品标识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燃气灶具4台;二、罚款人民币754元。
754.00元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