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蓉江新区赣康速冻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汤相春 | 注册资本: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704MA38NPREXC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赣州市赣州蓉江新区赣州综合商贸物流园2号交易广场18号楼203、204#独立交易展示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市监处罚〔2025〕736号
根据《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兴市监协查〔2025〕2号)的相关情况,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赣州蓉江新区赣康速冻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协查函提及的去骨鸭掌(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4日)库存。当事人现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销售给兴国县商家无骨鸭掌(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4日)的送货单和生产该批次无骨鸭掌所用原料的进货记录,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能出示食品生产相关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同步制作《现场笔录》。
为查清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经营者汤相春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时均出示了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告知了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表示已清楚,并表示不需申请回避。
在掌握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后,我局于2025年7月23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办理取得《江西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经调查,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面积约8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符合食品小作坊定义。当事人称自2024年11月24日开始从事无骨鸭掌生产加工活动,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生产记录,其提供的送货单显示其分别于2024年12月8日、2025年3月30日和2025年4月27日共计销售了三次无骨鸭掌,销售金额共计789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4000.00元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