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浩伦农资有限公司描花连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俊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982MA1UUJ2F7R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描花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大市监处罚﹝2025﹞X00050号
经查:2024年7月6日当事人从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购进复合肥料20吨,规格型号为“高浓度 45%(15-15-15)含氯(高氯)尿基型 50kg/袋”,进货单价为2750元/吨,总金额为55000元。2025年5月29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复合肥料进行抽检。上述复合肥料包装上有“复合肥料 15-15-15 N-P2O5-K20 总养分≥45% 净含量50kg 含氯高氯 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 合格 2024/06/17 高浓度 尿基型 注意事项·种肥同播间隔10-15公分以上,谨防烧种。建议亩用肥量40-50公斤,也可根据当地施肥习惯施肥。·本品应密封保存于阴凉干燥处,防潮防阳光暴晒。如有轻微结块或粉末不影响使用效果。本品含氯,忌氯作物慎用。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等信息。2025年7月8日,本局收到上述复合肥料的《检验检测报告》(No.(2025)SJZHY-CY00083),检验检测结论为“经检验检测,包装标识内容(含氯标识)项目和包装标识内容(其他)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中检验检测结果序号15包装标识内容中的“含氯标识”检验检测结果为“产品标识‘含氯(高氯)’,包装容器上标明‘本品含氯,忌氯作物慎用。’,未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单项评价不合格、“其他”检验检测结果为“产品标识‘尿基型’,包装容器上未标明‘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单项评价不合格”。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和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截至《检验报告》送达前,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复合肥料4吨,销售价格2800元/吨,货值金额56000元,每吨获利50元,违法所得20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2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