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宁永顺煤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华羿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CP6UHC2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东华小区新兴三巷(纪委后门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5〕7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7月5日,主要从事煤炭及制品销售,煤炭洗选等经营活动,股东为覃华羿(认缴出资额350.00万元)、占股70%,齐竹(认缴出资额150.00万元)、占股30%,原法定代表人为胡政文。2025年5月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公司信息变更(一件事)申请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富宁永顺煤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富宁永顺煤炭有限公司章程》等材料,申请将法定代表人胡政文变更为覃华羿,经审查,因当事人申请的登记材料齐全,本局于2025年5月9日予以变更登记。上述涉案的《富宁永顺煤炭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明确表示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并表示会议通过了全体股东同意免去胡政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覃华羿为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的决定。经过调查,该次股东大会齐竹并未实际参加,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材料上,经向覃华羿调查证实,涉及的齐竹签名并非是齐竹本人所签,而是其在未经齐竹授权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代替齐竹签字并加盖手印。齐竹在向本局陈述中还明确表述该份股东会决议材料上涉及本人的签字并非其签字并加盖手印,且明确说明不同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胡政文变更为覃华羿,该行为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向本局提供虚假股东会决议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具有管辖权。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撤销当事人因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并作处罚如下:
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
20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