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郭家镇洪伟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洪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3MA145L4R3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德惠市郭家镇街道市场大门北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5〕9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德惠市郭家镇洪伟药店销售假药“地西泮片”和“阿普唑仑片”。
主要事实:德惠市郭家镇洪伟药店销售假药
理由、依据: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营业场所面积小,年盈利较少,且本局及当事人未接到过购买者反映该药品安全质量问题的投诉或举报,社会危害性较低,剩余假药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无流入市场可能,参照《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照《长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四十元(40.00元);2、罚款:二万元(20000.00元);3、上述罚没款合计:二万零四十元(20040.00元)。
20000.00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4
2
德市监处罚〔2025〕25号
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德惠市郭家镇洪伟药店销售劣药。
主要事实:德惠市郭家镇洪伟药店销售劣药.
理由、依据及内容:该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不知道购进的药品“奥美拉唑肠溶胶囊”是劣药,并能说明药品来源,所购进药品全部销售,没有库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理意见:1、没收违法所得:一百六十二元四角五分(162.45元);2、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162.45元
德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