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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和平区庆岁烟酒经营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欣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1MA07ACXN9K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多伦道10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4〕318号
2024年5月29日,我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处经营有过期的“波尔多干红葡萄酒”,举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24年6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检查,现场正在营业,现场公示有营业执照,在当事人现场售卖台上未发现“波尔多干红葡萄酒”,但发现有“王朝葡萄酒”1瓶,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26日,保质期为10年,至检查之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已现场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6月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时人表示商品的进货时间比较久远,已经忘记了店内是否有购进过“波尔多干红葡萄酒”,也不记得售卖过该款商品。现场发现的当事人经营所用的“王朝葡萄酒”1瓶,由当事人自行购入,进货价为二三十元,销售价格为四十五元,执法人员通过在网络上搜索同款产品进行比对,发现与当事人陈述相符,货值金额远低于一万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
1.警告; 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王朝葡萄酒”1瓶; 3.处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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