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小明南北干货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元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81MAC2JQWF1T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螳川社区居委会盐厂综合批发农贸市场12 号 1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111号
经查,2023年6月19日,对当事人销售的红花生仁进行了抽检检验。2023年7月13日,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其中,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B1,uɡ/Kɡ;标准指标:≤20;实测值:11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22-2016(第三法柱后碘衍生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抽检不合格的红花生仁是当事人于2023年3月16日从昆明骏骐干菜批发市场购进,共购进25公斤到店销售,每公斤进价为15元,销售价为20元,2023年7月14日,我局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该批红花生仁货值金额为500元,当事人共获利125元,故违法所得为12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伍元正(¥125.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贰拾伍元正(¥5125.0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