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县谢卫民便利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卫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6MAAK811Y42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威宁县六桥街道塔山村木瓜组(草海保护区域外)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威市监处[2024]4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6月19日注册登记后并办理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备案号:YB25205260031352)后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六桥街道塔山村木瓜组中贵加油站内从事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等经营活动。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从威宁县顺鸿食品批发部购进豫浪鑫牌蜂蜜菠萝汁饮料15瓶用于销售,生产商:河南豫浪鑫饮品有限公司,规格:450ml/瓶,生产日期:2023年2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3元/瓶,至2024年3月7日案发之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电脑销售记录显示,已销售了13瓶,其中11瓶是在保质期内销售的,在超保质期后于2024年2月21日、2月27日分别销售了1瓶,销售价格均为4元/瓶,剩余2瓶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仍摆放在经营场所内靠收银台的货架第三层上待售,现已被我局依法扣押,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张贴召回公告对已售超保质期食品实施召回,当事人购进该批预包装食品时索要了供货方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建立了进、销货台账,本案涉案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按销售价格计算4元/瓶×(2瓶+2瓶)瓶=16元。当事人销售上述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获利:(4元-3元)×2=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市场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供货方营业执照、进货票据,证明涉案预包装食品的进货数量、价格、时间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将涉案预包装食品摆放经营场所货架上待售,证明该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其电脑台账截图打印件4页,证明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及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摆放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事实;
证据六、威市监强措[2024]0307001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现场录音录像视频资料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预包装食品实施扣押措施;
证据七、对当事人谢某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购进销售超保质期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张贴召回公告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减轻社会危害。
证据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执法办案资格。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