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守炯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守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28MA4A3W5B9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淋湘溪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阳市监处罚〔2024〕24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从淋湘溪村田维松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猪头1个、小肠1副,并于2023年9月1日向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5元;2023年9月19日从火烧坪乡吴兴华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猪头1个、小肠1副,现金支付100元;从蔡家琼处购进未经检疫的猪头2个;当事人陈述购进的上述未经检验检疫的猪头用于销售。
当事人于2023年9月按照每千克2.5元的价格向宜都一个叫王超的人销售“杂油”, 共计销售15425元。王超(实际姓名王远新)给覃守炯开具的销售单据,显示时间是9月1日,2023年王远新妻子向覃守炯通过微信支付15425元。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陈述“杂油”主要由淋巴肉、肥肉组成,无法查证“杂油”是否来自上述死因不明的生猪。当事人于2022年以10.4元/千克、9元/千克不等的价格向宜都的王超销售猪头9474斤,当事人陈述销售的猪头主要来源于屠宰场,来源于屠宰场的猪头都经过了检验检疫;有部分来源于群众家杀年猪和办事杀猪后的猪头未经检验检疫;由于当事人未建立销售、收购台账,当事人陈述未经检疫的占比在5%左右,大约450斤,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2024年1月8日我局对王远新进行了询问,王远新陈述其于2023年在当事人处购进了猪头和“杂油”,由于当事人无法向其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王远新不能提供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同时王远新陈述其收购的猪头用于制作卤菜。由于王远新未建立购销台账,不能说明具体数量和支付的金额。
覃昌国分别于2023年8月31 日从覃远满处拖走死因不明的生猪2头、2023年9月14日从覃守军处拖走死因不明母猪1头、2023年9月19日从覃好军处拖走死因不明的母猪1头、2023年8月30日从覃宁龙处拖走死因不明的生猪8头,2023年9月18日从梅应财处拖走死因不明的生猪1头,上,11头死因不明的生猪覃昌国从群众家拖回来后,用鄂EQ8076的皮卡车运送至当事人的冷库,并帮助其肢解存放在当事人冷库中;2023年9月5日覃昌国从覃好军处拖走两头覃好军认为生病无法治疗的生猪2头,用鄂EQ8076的皮卡车运送至当事人的冷库,并帮助其肢解存放在当事人冷库中;覃昌国将上述生猪运送到当事人冷库并帮助其肢解后,当事人支付覃昌国一定的费用,累计支付覃昌国700元。
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在田方超处购得死因不明母猪1头,微信支付其150元;2023年8月9日在覃好培处购得死因不明母猪1头,现金支付其200元;2023年9月1日在田德鑫处购得死因不明母猪1头,由其妻子微信支付300元。上述3头死因不明的生猪肢解后,存放其冷库中。
2023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陪同下对其冷库中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了清点称重,共计30袋,622.5千克2023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覃守炯的冷库中扣押的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了清点,共计清点出猪头13个,猪腿52个,由于其冷库中的数量与我局和农业农村局调查不一致,当事人陈述由于与覃昌国未当场清点具体数量,不能说明具体情况。同时当事人陈述收购的死因不明的生猪肢解后用于加工肝素钠时当做燃料使用。
2023年11月14日在当事人的陪同下,我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冷库中封存的死因不明的猪肉进行了清点和抽样,共计30袋,1245斤。我局对抽检的样品委托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出具检验报告3份,编号为231116384387-1检测报告显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核酸结果判定阴性、猪瘟病毒核酸判定结果阴性;编号为231116384387检测报告显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判定结果疑似阳性;编号为231116384387-1检测报告显示样品1-2的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CT值33.51,结果判定阳性。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法定复检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23年10月11日我局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了当事人与覃昌国涉嫌经营死因不明生猪的报告;2023年10月23日我局就覃昌国涉嫌收购、运输死因不明生猪的违法线索移交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长阳市监移送〔2023〕9号);2023年10月19日我局就王超涉嫌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案件线索移交至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阳市监移送〔2023〕8号);2023年11月15日我局就当事人涉嫌收购、贮存死因不明生猪的案件线索移交至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长阳市监移送〔2023〕11号)。
由于当事人未建立收购、销售法定账簿,存在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无法查清,故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死因不明的猪肉622.5公斤、未经检验检验的猪头4个、处罚款115000元。
115000.00元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