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ED229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鼎山大道7号地块康桥小区C幢1-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3
(2022)渝0116民初7184号
劳动争议
袁**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2-07-12
(2022)渝0116民初7184号
劳动争议
袁**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2-05-30
(2022)渝0192民初135号
仓储合同纠纷
重庆米多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2-05-09
(2022)渝0116民初43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富聚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5
2022-03-01
(2022)渝0192民初135号
仓储合同纠纷
重庆米多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1-12-07
(2021)渝0116民初183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研色果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李*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7
2021-11-22
(2021)渝0116民初183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研色果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李*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12-31
(2023)渝0116执异174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袁**
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
2023-10-26
(2023)渝0116执3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袁**
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3
2022-06-30
(2022)渝0192民初135号
仓储合同纠纷
重庆米多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4
2022-03-27
(2022)渝0192民初135号
仓储合同纠纷
重庆米多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4
2023-12-13
(2023)渝0116执异174号
其他案由
袁**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20
2022-10-24
(2022)渝0116民初7184号
劳动争议
袁**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241.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3-03
2023-03-02
(2023)渝0116执31号之三
其他案由
袁**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2-08-29
2022-08-25
(2022)渝0116执4805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富聚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2-06-01
2022-05-25
(2022)渝0116执1344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研色果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03-04
2021-12-20
(2021)渝0116民初183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福州市研色果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3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2-01-28
2022-01-27
(2021)渝0116执6008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李**与重庆市江津区誉津昌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津市监企吊字[2026]第006153号
-
经查,你单位2023、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经现场检查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符合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认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