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欣隆烟酒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乐小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903MA2A22866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28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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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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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烟处[2023]第149号
2023年11月21日,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张久荣(执法证号11090252006),李海波(执法证号11090252013),根据群众举报,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2819号的乐小军店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利群(长嘴)14条、黄鹤楼(天下名楼)7条、利群(楼外楼)5条、利群(新版)3条、长白山(777)2条、南京(炫赫门)4条、七星(晶选)1条,总计7个品种36条卷烟,上述卷烟的条包装上均无当地烟草公司喷码。专卖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乐小军,其自述上述36条卷烟系放在自己店内准备予以销售,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因当事人乐小军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当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专卖执法人员即将上述卷烟作为证据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当事人乐小军始终在场,不申请本局专卖执法人员回避,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和申辩。 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本局于2023年11月21日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作出处理。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利群(长嘴)14条、黄鹤楼(天下名楼)7条、利群(楼外楼)5条、利群(新版)3条、长白山(777)2条、南京(炫赫门)4条、七星(晶选)1条为真品卷烟。上述卷烟每个品种鉴别检验损耗0.1条,共计损耗0.7条。经查证,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号为330903108650。被本局查获的36条卷烟系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0日,从一上门推销卷烟的男子处购入的,购入价格为利群(长嘴)218.00元/条、黄鹤楼(天下名楼)147.00元/条、利群(楼外楼)187.00元/条、利群(新版)140.00元/条、长白山(777)145.00元/条、南京(炫赫门)160.00元/条、七星(晶选)270.00元/条。随后,当事人将上述卷烟置于经营场所准备销售,至被本局查获时尚未售出。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人民币6636.00元。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2819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事实。二、本局制作的“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了2023年11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天大道2819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36条违法卷烟的事实及案发现场的客观情况。三、“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上述被本局查获的36条卷烟为真品卷烟。四、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的上述36条卷烟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入,并在经营场所进行销售,至案发日止尚未售出及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人民币6636.00元的事实。
2023年11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鉴别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卷烟鉴别检验结论及卷烟鉴别检验损耗的数量,当事人对此无异议。2023年12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根据案件调查人员张久荣、李海波移交的有关材料,经审理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66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照《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和《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进货卷烟总额在10000元以下,违法程度一般,应当对当事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5%以上7%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6636.00元的5%的罚款,计人民币331.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上述罚款计人民币331.80元上缴国库。查获的36条卷烟中,35.3条发还当事人;因检验损耗的利群(长嘴)0.1条、黄鹤楼(天下名楼)0.1条、利群(楼外楼)0.1条、利群(新版)0.1条、长白山(777)0.1条、南京(炫赫门)0.1条、七星(晶选)0.1条卷烟折价人民币126.70元返还当事人。
331.80元
舟山市普陀区烟草专卖局
2023-12-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