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官庄湖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凯旋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81MA4F457X8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官庄湖管理区宇宁社区场直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钟祥市监处罚〔2026〕275号
经查,2026年3月30日当事人从荆门歆旺燃气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液化石油气3吨,购进单价为6917.00元/吨,合计购进金额20751.00元。截止2026年4月27日上述批次的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完毕,共3吨,销售单价为10.4元/kg,合计销售金额31200.00元,上述3吨液化石油气按25.00元/瓶(13kg)价格支付送气工人工费用,其中孙汉林65瓶,人工费1625.00元;孙知喜29瓶,人工费725.00元;许宏斌40瓶,人工费1000.00元;高虹47瓶,人工费1175.00元;杨先红50瓶,人工费1250.00元),合计支付送气工231瓶人工费5775.00元,其他支出款项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真实完整的证据材料,扣除人工费用后获利:4674.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674.00元。
2、罚款43680.00元;
43680.00元
钟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