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长泰区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能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625717374915X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区陈巷镇石室村井仔畔73-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漳泰市监陈处罚〔2026〕5号
案件来源:2026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待售的82箱“华富金满地(2000型)”爆竹产品的最小零售单位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当日给予立案并展开调查。2025年11月6日我局根据漳州市长泰区2025年(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部署,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荣勇大地红(2千型)”爆竹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委托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抽查的爆竹产品进行检验。经抽查,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SF/20251114004)》,检测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为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1月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SF/20251114004)》,并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依法并案处理。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拍照取证、询问受委托人等方式调查案件。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0日从醴陵市五一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100箱(每箱30盘)的“华富金满地(2000型)”爆竹产品进行销售。该产品的最小销售单位上未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不符合国家标准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3.7“销售包装:作为最小销售单位的烟花爆竹包装单元”、5.1.3“销售包装标志的基本信息应包含:……、生产日期、……”的规定,属于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该产品进货价为48元/箱,销售价为52元/箱。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售18箱,剩余82箱,货值金额共计5200元,违法所得72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0日从万载县黄茅贵山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30箱(每箱30盘,共计900盘)上述“荣勇大地红”爆竹产品进行销售。该产品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结论为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测结论无异议,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该产品进货价为48元/箱,销售价为60元/箱。至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全部售出,无库存,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36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委托身份证的复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资质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漳州市长泰区境内,我局具有管辖权;
3、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检验报告(SF/20251114004)》、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最小零售单元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爆竹产品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爆竹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相关不合格爆竹产品购进、销售、货值金额等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退货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爆竹产品实施召回、退货等整改措施的情况;证明当事人在召回期届满后未能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受委托人签名、按手印确认。
案件性质:当事人销售最小零售单元未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的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属于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爆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爆竹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爆竹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爆竹产品属于危化产品,同时存在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爆竹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爆竹产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未能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爆竹产品。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情节,对于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爆竹产品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
对于当事人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爆竹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936元;2、没收违法所得72元。对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3960元;2、没收违法所得360元。
4896.00元
漳州市长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