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涛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93521617D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原圃路30号东润城裕园小区16号楼二楼20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1-05
(2022)豫0122民初12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牟县人民法院
2
2022-12-22
(2022)豫0122民初12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李**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牟县人民法院
3
2022-07-14
(2022)豫0122民初604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
中牟县人民法院
4
2022-05-24
(2022)豫01民终823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5-17
(2022)豫01民终732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杨*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3-23
(2022)豫01民终472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杨**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1-12-30
(2021)豫0182民初5015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8
2021-07-16
(2021)豫0182民初5015号
侵权纠纷
理*
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华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荥阳市人民法院
9
2020-11-12
(2020)豫0122民初764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王**
孙**,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牟县人民法院
10
2020-04-02
(2020)豫01民终1792号
追偿权纠纷
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京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1-05
(2017)豫0191民初118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董**
裁判文书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30
2022-09-29
(2022)豫0122民初897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朱**、秦**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5
2022-09-29
(2022)豫0122民初9011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唐*、铁**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214.8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08
2022-06-20
(2022)豫0122民初388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朱**、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8-31
2022-07-28
(2022)豫0122民初604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陈**、张*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4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4-21
2022-02-23
(2022)豫0122民初121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朱**、秦**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4-02
2022-01-20
(2021)豫0122民初12079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新东润地产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9377.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6-01
2021-05-15
(2021)豫0122民初3501号
排除妨害纠纷
郑东新世界业主委员会与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01
2021-01-06
(2021)豫0122民初3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林**与杨**、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1-28
2020-12-30
(2020)豫0122民初458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胡**与张*、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140.29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02
2020-11-24
(2020)豫0122民初9010号
侵权责任纠纷
李**与郑州新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荥市监处罚﹝2025﹞93号
2024年7月8日,接群众举报称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玺城分公司向荥阳市豫龙镇东润玺城小区商铺收取1.15元/度电费,要求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玺城分公司物业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在东润玺城小区商铺现场提取的商铺收费发票中,有两项费用项:供电*电费和供电*电费服务费;收费专用凭证中有两项费用项:充值电费和电费服务费。荥阳市豫龙镇石柱岗东润玺城小区物业由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玺城分公司、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玺城东南园分公司、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玺城东园分公司、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玺城南院分公司分别管理,上述4家分公司是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对外合同都是由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电费交至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后由该公司向商户出具发票并将电费交至电力公司,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实际负责电费收取。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8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荥)市监限提〔2024〕04035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荥)市监责改〔2024〕0406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24年8月29日经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立案调查。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也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2015年、2016年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负责荥阳市豫龙镇石柱岗东润玺城小区前期物业服务,2021年3月,河南东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4月,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用户编号为5143069815和5203203656,电价:单一制(商业)(1-10千伏)。用户编号5143069815为东润玺城小区一期,用户编号5203203656为东润玺城小区二期(分高层、洋房)、三期。执法人员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调取的电费账单显示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荥阳市供电公司共购买商业用电4625600千瓦时,其中用户编号5143069815购买商业用电1062000千瓦时,用户编号5203203656购买商业用电3563600千瓦时。东润玺城小区商铺共110间,日常经营的商铺数量约75间(商铺数量每月动态),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统收取商业电费,每间商铺安装有智能电表,商铺电表低于50千瓦时会采用跳闸的方式提醒商户预存电费,电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供电*电费0.6125元/千瓦时和供电*电费服务费0.5375元/千瓦时,合计1.15元/千瓦时的价格进行收取,然后按商户预存的金额转换成千瓦时充到商户电表上并按商户需求开具发票或收据。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887号》,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执行单一制电价工商业终端用户,按照“基准电价/(1-损耗率)”收取电费。其中,基准电价为非电网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的平均购电价,由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电网企业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准;损耗率(包括多级转供在内)最高不得超过10%。依据国网荥阳电力公司提供的基准电价和当事人提供的收费票据,当事人收取电费明显超出“基准电价/(1-损耗率)”的标准。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提供东润玺城一期、二期高层、洋房、三期业务信息,显示从2021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收取电费2401340千瓦时,与我局从荥阳市供电公司调取同期电费账单购买的用电量差距较大。为进一步调查清楚当事人收取商户电费电量和金额,2024年10月24日我局委托河南豫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荥阳市豫龙镇石柱岗东润玺城小区项目商户电费情况进行审计。2024年10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荥)市监限提〔2024〕04037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4年11月5日,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延期提供资料申请,因当事人各项财物数据及凭证均在一起,未单独核算,按审计要求单独拆分项目中相关财务资料需要较长时间,2024年11月8日我局中止案件调查。2025年3月24日,我局收到河南豫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豫林专审字〔2025〕第250009号),审计结果:根据提供的相关资料,经过核对、统计,2021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期间,东润玺城小区项目商铺用电量 2482923 千瓦时,其中东润玺城一期商铺 457571 千瓦时,东润玺城二期洋房商铺 444100 千瓦时,东润玺城二期高层商铺 719192 千瓦时,东润玺城三期商铺 862060 千瓦时。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商铺电费的单价为 1.15 元/千瓦时,收取商铺电费共计 2,855,361.45 元,允许最高收取商户电费 1,892,683.12 元,多收取商户电费 962,678.33 元。2025年3月25日我局恢复案件调查。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东润玺城一期、二期高层、洋房、三期业务信息和国网荥阳市供电公司业务办理答复及申请单、流程图,说明商业用电量中C区(二期洋房)为居民用电,2025年3月11日已由商业电价改为居民用电。综合以上证据,当事人向东润玺城小区商铺多收取商业总电量 2482923 千瓦时,电费962678.33元。 2025年3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荥)市监退告〔2025〕04001号《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拟责令当事人将违规收取价款962678.33元限期退还商户,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拒不退还将从重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2025年4月7日,我局依法向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荥)市监责退〔2025〕04001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30日之内将违规收取价款962678.33元退还给东润玺城小区商户,逾期未退还的部分,本局将依法予以没收,拒不退还将从重处罚。2025年5月6日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商户退费延期申请,因商户体量较多且个别业主无法联系等原因,申请延期至2025年5月30日。2025年5月6日,我局依法向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荥)市监责退〔2025〕04002号《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5月30日前将违规收取价款962678.33元退还给东润玺城小区商户。 2025年6月12日,因案件事实调查较为复杂, 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延长案件办理日期30日。2025年7月 7日,因案情特别复杂,需要核实当事人的退款情况,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延长案件办理日期到2025年8月29日。河南新东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退费统计表、退费票据和退费情况说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清退情况进行复核,经核实,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13日在东润玺城小区物业管理室公示栏和沿街商户张贴《关于东润玺城商户商业电费的清退公告》,于2025年4月13日起开始为该小区业主办理清退手续,至调查终结截止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应退电费962678.33元,实退电费960485.64元,未退电费2192.69元。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多收取的电费共计962678.33元,属于违法所得。
1.没收未退电费人民币贰仟壹佰玖拾贰元陆角玖分(¥2192.69元); 2.处违法所得0.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玖万陆仟贰佰陆拾柒元捌角叁分(¥96267.83);以上两项合计处罚人民币玖万捌仟肆佰陆拾元伍角贰分(¥98460.52元)。
98460.52元
荥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