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下祝洋尾黄孟尧加油站(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成建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24735683228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闽清县下祝乡洋尾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梅市监处罚﹝2024﹞22号
2023年11月20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在闽清县下祝乡洋尾村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国VI﹞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382300008296﹞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382300008296﹞。其中《检验报告》载明闪点﹝闭口﹞项目检验结果为56℃﹝限量值为≥60℃﹞,检验结论为“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闪点﹝闭口﹞不合格,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当事人对抽检过程和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现查明上述被抽样的0号车用柴油﹝国VI﹞是当事人从中国航油集团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吨,每吨有1222.5升共计7335升,进价为45780元﹝含税收5266.73元﹞,购进单价为6.24元/升。至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柴油售价为7.15元/升,按售价计算的货值金额为52445.25元,获利6674.85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柴油的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复印件,并表示确实不知道该批0号车用柴油﹝国VI﹞不合格。
2023年11月20日,宁波海关技术中心在闽清县下祝乡洋尾村对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国VI﹞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上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NO:382300008296﹞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382300008296﹞。其中《检验报告》载明闪点﹝闭口﹞项目检验结果为56℃﹝限量值为≥60℃﹞,检验结论为“依据GB19147-2016《车用柴油》要求,对所抽样品的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闪点﹝闭口﹞不合格,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当事人对抽检过程和检验结论没有异议,未申请复检。现查明上述被抽样的0号车用柴油﹝国VI﹞是当事人从中国航油集团福建石油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6吨,每吨有1222.5升共计7335升,进价为45780元﹝含税收5266.73元﹞,购进单价为6.24元/升。至2023年12月2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次柴油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柴油售价为7.15元/升,按售价计算的货值金额为52445.25元,获利6674.85元。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柴油的进货发票,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复印件,并表示确实不知道该批0号车用柴油﹝国VI﹞不合格。依据《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2修改﹞》第24条第1款第1项,《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2012修改﹞》第24条第1款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18修正﹞》第30条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2445.25元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