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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星名传媒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山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0MAECDY8406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和乐一街888号14栋1单元16楼1605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07
(2026)川0193民初12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成都星名传媒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6
(2026)川0193民初12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李**
成都星名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成高市监处罚〔2025〕96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5年3月12日,主要经营抖音开店技术咨询与服务。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2日询问当事人,经询问,双方于2025年7月25日通过电子签形式线上签署《抖音智能小店打造服务合同》和《服务协议》。当事人陈述该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未与举报人就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协商。\n涉案服务合同第三条中的“合同款项退还约定2.不予退还合同款项的情形(1)因乙方个人原因自主放弃享受服务或者无法继续享受本合同下服务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不回复专员信息;服务期内未按照专员咨询或协助意见学习相关文件、资料,或者不以作业方式进行情况反馈;服务期内拒绝/拖延提供账号等与完成服务内容相关的信息等等。”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以及退费的权利,不具有合理性,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n涉案服务合同第三条中的“合同款项退还约定2.不予退还合同款项的情形(4)甲方正常提供服务过程中,因乙方个人原因,如不想学、没有时间、学不会、有其他事情耽搁等,导致服务内容未完成,按照支付金额10%退款给乙方,退款完成时本协议视为解除”。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未享受服务申请退费的权利,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n涉案服务合同第五条“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n涉案服务协议第九条“服务款项退还约定2.不予以退还服务款项的情形(1)因乙方个人原因自主放弃享受服务或者无法继续享受本协议下服务的......客观学习态度问题。(3)因本合同服务属于技术知识产权指导,7个工作日后不支持退款”。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以及退费的权利,不具有合理性,涉嫌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n涉案服务协议第十一条“争议解决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裁决解决”。该条款侵犯了消费者选择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权利,增加了消费者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涉嫌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八)其他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内容。”\n另查明,现有证据难以计算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获取的违法所得,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3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6-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