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净涛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石春荣 | 注册资本:168.1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1202756577192H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盘旋北路水渠巷1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5-22
(2020)甘民终16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隆昌市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20-05-2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省隆昌市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19-11-29
合同纠纷
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
陇南甲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4
2019-07-05
(2019)甘1202民初2281号
合同纠纷
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
甘肃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陇南市天翔物业有限公司,陇南天泽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陇南甲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31
2020-06-28
(2020)甘12民终307号
合同纠纷
甘肃天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陇南市天翔物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8-12-28
2018-09-06
(2018)甘12财保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陇南武都自来水公司与四川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18-12-20
2018-12-13
(2018)甘12执异21号
袁海霞、李文军对执行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11-19
2018-09-06
(2018)甘12财保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8-11-13
2018-09-06
(2018)甘12财保15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陇南市武都区自来水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县康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16-10-24
2016-10-24
(2016)甘1202执502号
赵**申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6-09-02
2016-05-05
(2016)甘1202民初136号
赵**与武都区自来水公司、杜*、武都区自来水公司陇上源水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63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陇环罚﹝2025﹞1号
2024年12月4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反馈的“2024年自测方案缺少有组织、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检测分析方法选择错误,噪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缺少检测分析方法及评价依据,有组织及组织废气自行监测未开展"的问题清单,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根据你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和监测方案的要求,你污水处理厂对废气污染物(3项)按要求半年一次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对废水污染物(15项)按要求每月(每季、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经调阅你污水处理厂2024年自行监测报告,截止目前未开展废气自行监测工作。
2024年12月4日,陇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反馈的“2024年自测方案缺少有组织、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检测分析方法选择错误,噪声、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缺少检测分析方法及评价依据,有组织及组织废气自行监测未开展”的问题清单,开展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你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根据你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和监测方案的要求,你污水处理厂对废气污染物(3项)按要求半年一次开展一次自行监测、对废水污染物(15项)按要求每月(每季、半年)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经调阅你污水处理厂2024年自行监测报告,截止目前未开展废气自行监测工作。以上事实有2024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自行监测方案1份和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你污水处理厂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陇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决定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1月14日你公司提交了申诉材料,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按照甘肃省自由裁量辅助系统裁量,决定下发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根据甘肃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计算(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及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交款凭据复印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0元
陇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