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柜酒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范喜红 | 注册资本:0.0021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602MA6YFHL94L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区姚店镇农贸市场8号楼一楼210-21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3〕74号
2023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柜酒楼(范喜红)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收营台展示柜和大厅角落放有正在经营的汾酒共计95瓶(53度玻瓶):(批号:20220312552,数量:4箱*12瓶;批号:20210408131,数量:1箱*12瓶;批号:20210808561,数量:7瓶;批号:20220524562,数量:28瓶),产品标准代号:GB/T10781.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5C11514118200634,产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执法人员现场用微信小程序“汾酒防伪”扫描瓶盖上的防伪二维码显示“您现在所扫产品,不是汾酒产品,请慎重购买”。现场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打假稽查员魏宝江、郭涛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编号:A0006909),证明上述汾酒防伪标识、外观标识与其公司相同产品不符,属假冒公司注册商标、虚假标注公司厂名、厂址,非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汾酒采取了扣押措施。
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柜酒楼(范喜红)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范喜红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5月12日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2023年3月份一常来该店消费的顾客钟勇给该店售卖汾酒8箱,每箱算价500元,其中钟勇到店消费,自喝8瓶。另有一曹姓顾客给该店存放1箱汾酒,自喝5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余7瓶。至案发后上述两位顾客均失去联系。当事人对上述9箱汾酒均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产品出厂检验报告、销售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稽查中心打假稽查员魏宝江、郭涛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杏酒鉴字(2023)编号:A0006909)没有异议。按照《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之规定,经比对,当事人销售标示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284510号和第7591782号商标的汾酒已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侵犯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按当事人陈述,店内每瓶汾酒售价55元,故违法经营额为5940元。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汾酒,共计95瓶;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