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静海区景来发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建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20223MA05PQWG3C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益圳农贸市场院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2
著作权权属纠纷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2
2022-08-11
(2022)津02民初8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天津市静海区景来发超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静独处罚〔2025〕1号
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以2.91元/袋的价格购进8袋双面绵纸胶带(包装标注制造商: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81;执行标准:HG/T3658)进行销售,以6.5元/袋的价格在保质期内售出4袋,超过保质期后售出1袋,剩余3袋被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现场确认上述双面绵纸胶带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满足销售失效的产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26元,违法所得3.59元。
1、没收违法销售的3袋双面绵纸胶带(包装标注制造商: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81;执行标准:HG/T3658);2、没收违法所得3.59元;3.罚款26元。
26.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7
2
津市监静价处罚〔2024〕9号
当事人销售散装称重商品,按照四舍五入” 、“尾数进位”的方式收取价款,存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形。当事人条码标签称内部无法调取数据,结账系统无法识别是否因上述原因多付价款,举报人多付价款0.05元,当事人无法退还,本案无违法所得0.05元。上述行为满足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行为的构成要件。
1.没收违法所得0.05元;2.罚款3600元。
36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3
津市监静独处罚〔2024〕18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3日从廊坊市安次区兴安市场福华食品经营部购进上述女同桌咖喱鸡米饭24盒、女同桌宫保鸡丁米饭24盒进行销售。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盒上述女同桌咖喱鸡米饭和4盒上述女同桌宫保鸡丁米饭已超过食品保质期。2024年4月9日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1盒女同桌咖喱鸡米饭和上述1盒女同桌宫保鸡丁米饭。 当事人于2024年2月20日从天津兆利鑫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李子园舒焕奶10盒。于2023年10月28日从静海县天祥合发(尹月霞)处购进上述美年达橙味汽水48瓶。于2023年10月19日从天津市河北区诚睿食品商行购进上述可可隆脱油花生(麻辣味)10袋进行销售。2024年6月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16瓶上述美年达橙味汽水、3袋上述可可隆脱油花生(麻辣味)已超过食品保质期。2024年5月21日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上述1盒李子园舒焕奶,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2袋上述可可隆脱油花生(麻辣味)和2瓶上述美年达橙味汽水。当事人采购上述李子园舒焕奶时未查验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采购上述美年达橙味汽水时未查验供货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采购上述可可隆脱油花生(麻辣味)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3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4盒女同桌咖喱鸡米饭(标签标注出品方:河南江妈妈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经济开发区武源路中段南侧;生产日期:2023.08.08;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50g)、4盒女同桌宫保鸡丁米饭(标签标注出品方:河南江妈妈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经济开发区武源路中段南侧;生产日期:2023.08.08;保质期:8个月;净含量:350g)、16瓶美年达橙味汽水(标签标注受委托制造商:康师傅(天津)饮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洞庭路175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12011600434;生产日期:20230718;保质期:九个月;净含量:500毫升)和3袋可可隆脱油花生(麻辣味)(标签标注生产企业:天津味可滋食品有限公司(分装);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津滨海高新区北辰科技园刘安庄分园佳美道38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12011314850;生产日期:2023年9月11日;保质期:6个月;净含量:110g);4、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5
4
津市监静独处罚〔2024〕6号
当事人于2023年9月20日向消费者销售山芋圆团粉条0.129kg,单价为17.6元/kg,经计算应收价款为2.27元,当事人实际收取价款为2.30元。上述行为满足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构成要件,本案违法所得 0.03 元。
1、没收违法所得0.03元;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