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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好玖不见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凡琍注册资本:51.9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01MA2DC4U85J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东阳街57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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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开市监处罚〔2023〕383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7.2㎡。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方资质及未取得进货票据的情况下,以200元/饼的价格,购进了10饼福鼎白茶,置于其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东阳街572号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上述白茶外包装标注“产品标准:GB/T31751,生产日期:2008年5月18日”。上述白茶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产品标准“GB/T31751”发布生效日期,当事人经营的白茶上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以300元/饼的价格,将上述福鼎白茶售出2饼,自己喝掉2饼,剩余6饼被本局扣押。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白茶的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200元。
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白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白茶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予以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福鼎白茶6饼;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3、处300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320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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